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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10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小微企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超过九成小微企业都延迟了开工开业,近八成企业绩效下降,有的已倒闭。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也是多次出台优惠政策,进行大力扶持。本期的《税务先知》为大家梳理了一下小微企业可享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

哪些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 明确规定了小微企业的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

01增值税优惠规定

【免征增值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免征增值税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征收率减免】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02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

《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二、制造业按照 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 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03免征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04免征教育费附加等规定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05免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6其他小微企业政策规定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期梳理分享了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下次我们将带大家一起解析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并掌握税收政策,发现并规避涉税风险是我们的服务宗旨。如在企业涉税问题上需要更多协助,寻求税务专业人士帮助做更全面的税务分析和风险把控,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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